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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概念】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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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4/22 07:21    点击数:7782   
    履约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出现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合同履行完成,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投保人:中标人

被保险人:发包人

主管部门释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管办 广西保监局: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

投保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约定的质量或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约定的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行为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 《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桂建发〔2017〕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琼建管〔2017〕229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按照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中标价格)的10%。  

——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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